新竹一名郭姓須眉騎機車行經Y型路口時,因未依劃定使用偏向燈,遭民眾揭發,被開罰1200元。離婚證人可上訴。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該路口明白劃設轉向標線,駕駛人必須打偏向燈警示,否則影響其他用路人判斷,是以判他敗訴。他不服裁罰,主張該路口屬「線型轉彎」,並不是轉向行為,提告要求撤消罰單。

這起事宜産生在客歲8月3日下午,郭男騎乘通俗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北區北新街與北亨衢的Y型交岔路口時,被民眾拍下他右轉未打標的目的燈,過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懲罰條例》第42條舉發,裁罰1200元。

但監理單位審查後仍保持原處分,郭男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消罰單。

郭男不服,向監理單位申述,主張該路口屬「線型轉彎」,車輛是沿道路設計天然轉彎,並不是「不依原偏向行駛」的轉向行為,因此不需打標的目的燈。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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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型路口右轉未打燈挨罰 騎士:依「線型轉彎」不需打燈…遭打臉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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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一位郭姓男人騎機車行經Y型路口時,因未依劃定使用標的目的燈,遭民眾揭發,被開罰1200元。

以下文章來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627000021-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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