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計入最低稅負 2010年上路 |
行政院會日前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自
財政部表示,國人在港、澳或美、日等全球海外地區所得,合計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都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在台應稅所得、非現金捐贈、免稅保險給付、員工分紅配股及未上市櫃股票收益等合併計算;若總額超過600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須課徵20%所得稅。
至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課徵所得稅。因此大陸來源所得,不論金額多寡均免計入最低稅負。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10843
工商時報【高佳菁/台北報導】
科技新貴、外派人員、未上市櫃公司股東、長期小額投資的中產階段,及二代保單規劃的「田僑仔、繼承大筆遺產」家庭等五大族群注意了,只要長期投資海外基金,恐將成為海外所得課稅直接受衝擊的高危險群。
一:科技新貴,中信銀表示,科技新貴因領有高額的員工分紅配股,這些新貴由於年齡較輕,可承受的風險也較大,因此,在投資海外基金部分,投顧業者通常會建議他們投資報酬率較高的基金如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假設陳姓科技新貴,平時每月以5萬元定期定額投資境外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連續投資5年,以報酬率15%來換算,那麼獲利即高達148萬元。
若
那麼該年度
而是應採最低稅負制,因為
二:外派人員,中信銀指出,一般外派人員,其所得會比國內高出許多,假設
不過,夫妻兩人的所得都很高,且一直有投資境外基金,假設已投資了7-8年,境外基金為1,000萬,其獲利為50%,此時剛好王姓夫妻想買屋,並將基金全數贖回,獲利為500萬,再加上
三:未上市櫃公司股東,中信銀說,其實國內有很多的人,會去投資長線看好的未上市公司,因未上市因此買進的成本通常會較低。假設
四:長期小額投資的中產階段,假設一對新婚夫妻為換屋需求,每月僅定期定額2萬元於境外高收益債基金,其年報酬率為9%,20年後一次贖回購屋,其獲利為866萬元,也就是說,該對夫妻在計算其個人薪資得,光贖回該筆基金,當年至少就要課53萬的海外所得稅。
五:二代保單規劃的「田僑仔、繼承大筆遺產」家庭,中信銀說,國內有很多田僑仔的父母,因為變賣土地,變的很有錢,因此,會提早為子女規劃留學費用,假設李姓夫妻有1兒1女,平時為他們每月做10萬元定期定額基金投資。
另為確保子女生活保障,又以夫妻為要保人,二位子女為受益人的儲蓄壽險,到期後子女可以每年領100萬的保險金。
假設定期定額的年化報酬率為15%,5年後基金累積本利和扣掉成本後為594萬元,再加上領取的保險給付各100萬元,由於子女都未成年,而夫妻兩人的綜合所得淨額為100萬元,那麼該年度李姓夫妻所應繳的稅包括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和594萬元的海外所得及200萬的保險給付,也就是當年的稅是894萬減去600萬元,乘以20%稅率,應繳稅為58.8萬元。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海外所得應自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必要時自99年1月1日施行。行政院已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所謂「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海外所得課稅對象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海外所得無須辦理申報。且有海外所得者,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要件,始須繳納基本稅額:
(一)海外所得≧100萬元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者: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者: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20%
(三)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視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大小
(四)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因此,未來僅有少數高所得者,始可能須就海外所得繳納基本稅額,一般民眾不會受到影響,且國人將海外資金匯回而未於海外投資者,即無海外來源所得,自然不受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影響。對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對資金回流應無不利影響。
配合個人海外所得課稅,財政部已於98年9月22日發布「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參照所得稅法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分類,將個人海外所得分為十類,並比照適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成本費用減除規定,使稽徵機關對海外所得有一致性之查核及認定標準,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便利納稅義務人之計算及遵循,使境內外所得之計算原則一致。
又為減輕海外所得課稅對長期投資境外基金者之衝擊,
財政部已明定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將大幅降低課稅之影響,投資人可自行評估,無須急著將境外基金贖回。
舉例:某甲於95年1月1日以每單位500元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98年12月31日A境外基金之淨值為每單位750元,某甲於99年6月1日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全部A境外基金,每單位贖回價格為850元,手續費為1元,則某甲之A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為9.9萬元。計算如下:
(贖回價格850元-98.12.31淨值750元-手續費1元)×1,000單位=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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