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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從林智勝的三十萬月薪看穿中華職棒虛假的自由球員制度
文/文生大叔
現在是一月,馬上就有球隊要開始春訓,好多明星球員的新合約也開始倒數計時;今年要
換新約的有林泓育(已簽三年兩千七百萬)、彭政閔(已同意延展原球員約)、高國輝、林益
全、林哲瑄、周思齊等等。
這幾位資深球星不需要太擔心,就算他們一時三刻尚未取得新合約,依照過去慣例,球團
會暫時先依據舊合約來支付薪資,等雙方達成協議之後,再做出調整多扣少補。
即使有要被減薪的,球團肯定也會符合中華職棒大聯盟職業選手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減薪幅度不會超過上一年度報酬的百分之三十。
然後就是林智勝了。
這是一個被球團要求減薪高達百分之七十五的例子(不要跟我說沒這件事);而且還會有人
指著他的成績說,一個月三十萬會不會太多?
有人會說在職業運動的領域裏,不能接受就仲裁吧!
所以從現在開始,你會不停地聽到有人告訴你,林智勝可以聲請仲裁,讓剛剛才設立完備
的中華職棒大聯盟仲裁委員會來幫他『主持正義』。
碰到這種人,你可以問問他,到底有沒有真的搞清楚過中華職棒大聯盟組織章程裏關於仲
裁的條文。
沒關係,我來幫大家省點麻煩。
中華職棒大聯盟組織章程附錄的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書裏,第二十二條除了規定新年度薪資
『如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少於上一年度之報酬之 百分之七十』之外,同時也註明『球團
與選手間就更新期間之報酬增減有爭議,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仲裁』。
意思就是說,如果林智勝同意的話,中信兄弟隊就可以用每個月三十萬元與他續約,但如
果他不同意的話,雙方的下一步就是聲請仲裁。
不管你的薪水是多少,不管你在專業領域表現如何,如果今天老闆一口氣說要把你減薪百
分之七十五,你能接受嗎?
好,要仲裁我們就來看看這第二十四條仲裁條款,你一定覺得它肯定洋洋灑灑一大篇吧?
對不起沒有,它只有一句話。
就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定交付中
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
就這樣,鋪天蓋海的一句話告訴我們說,有什麼不滿意都可以仲裁喔!然後什麼細節都沒
有。
不過如果我們翻開中華職棒大聯盟的組織章程,我們可以在第六章看到大大的 仲 裁
兩個字;這一章大概也是聯盟組織章程裏最簡短的一章,條文只有一段:
本聯盟團體會員與團體會員間,團體會員與其關係人間之爭議,由本聯盟仲裁;本聯
盟受理仲裁事件,由理事會指定仲裁人員三人至五人仲裁,其程序依本聯盟所訂仲裁規則
或準用仲裁法之相關規定。
如果再往下找,埋藏在聯盟組織章程厚厚的附錄裏,我們可以找到一共三條的『仲裁委員
會設置要點』,還有一共十八條的『聯盟仲裁規則』。
但是聯盟章程這麼厚一本,裏面有沒有提到 薪 資 仲 裁 這個詞呢?很抱歉,完全
沒有。
也就是說,在現階段林智勝如果要就他明年的薪資問題提出薪資仲裁,他是求助無門的;
除非他打算向勞務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是直接告上法院。
一模一樣的劇本,在2016年高國輝和林益全面臨議約僵局時,就已經演過一遍,球迷們當
時也是一片高喊要薪資仲裁,結果呢?
當時我對於聯盟組織章程有比較嚴肅枯燥的討論,也與美國職棒大聯盟的相關規定做出對
比,現在請讓我再簡單整理一下。
在美國職棒,年輕的新秀選手升上大聯盟之後,在年資滿三年之前,球團可以片面決定選
手薪資,只要高於聯盟最低薪標準即可,球員只能簽字接受。
而大聯盟年資滿三年而未滿六年的選手,就可以申請薪資仲裁爭取高薪,但是美國職棒版
的薪資仲裁有幾個關鍵點,是臺灣這些高喊薪資仲裁的球迷們一直沒有注意到的:
1> 薪資仲裁所裁定的都是一年份的合約。
2> 球團和選手分別提出一個自認合理的年薪數字,並各自陳述提出這個數字的理由,
之後由仲裁員在兩個版本中擇一裁定,沒有折衷。
3> 選手在進入薪資仲裁程序之前,隨時可以和球團簽下一年或是複數年的合約以避免
仲裁。
4> 美國職棒的仲裁委員必須是經過專業協會認證、並具有豐富仲裁經驗的律師或法官
。
在臺灣,熱愛職棒球員的球迷們常常誤會,以為如果球團和球員無法達成薪資協議,就可
以聲請薪資仲裁,而仲裁委員會就會幫兩造協調出一個合情合理的合約;可能是一個雙方
都可抵接受的月薪,甚至是複數年保證合約,這真的是太高估中華職棒大聯盟以及四個球
團了。
另一個少有人提的關鍵點,就是美國職棒的薪資仲裁,都僅限於仍在球團『控制』之下的
資淺球員,因為薪資仲裁的制度是為了保護新人,讓他們能得到合理的報酬。
而在臺灣,不管是兩年前的高國輝和林益全,還是今年的林智勝,會讓球迷想到薪資仲裁
的,往往都是已經成名的高薪球員。
因為中華職棒大聯盟的自由球員制度是假的。
打開中華職棒大聯盟組織章程第二十一章自由球員辦法(FA),我們可以看到聯盟章程第一
百四十條關於再次取得自由球員權利的相關規定,說的就是林智勝現在的狀況。
【再次取得】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本聯盟所屬任何球團以球員身份繼續出
賽者,且依本辦法規定之年度球季計算基準,每再滿四個球季者,可再度獲得行使自由球
員權利之資格,其相關辦法比照本辦法規定處理之。
意思就是說,在第一次獲得自由球員這個權利之後,不管簽下的合約是不是複數年合約,
一名球員要累積滿四年的年資,才能再次獲得自由球員的資格。
所以2016年初中信球團和林智勝簽下三年的保證合約,照理說到2018年底這合約就約滿到
期,但是因為聯盟組織章程裏這個神奇條款,所以中信實際上可以多『控制』林智勝一年
。
也就是說,一個成功行使過自由球員權利簽下新約,也順利完成合約的資深球員,在合約
結束之後卻不能獲得自由。
在美國職棒,合約滿了的球員,就是自由球員,可以自由與其他球隊議約,合約長度與薪
資也完全由市場機制決定;價碼也許沒預期高,但也有可能因為多支球隊競標而暴衝,沒
人知道會怎樣。
以林智勝去年的成績來說,如果現在讓市場機制來決定,就算最後結果是某支球隊只肯出
三十萬月薪的薪水簽他,我想他會很心甘情願的接受。
對,這兩年他被冷藏了,沒有太多的表現機會,但是他交出來的成績不理想也是事實;沒
有人可以保證現在的他還能恢復到三年前的成績水準。
問題是,他已經自由過一次,他和中信兄弟隊簽的三年合約已滿,為什麼中信兄弟隊還可
以抓著他不放?還可以在沒有其他球隊競爭的情況之下大砍他薪水?為什麼中華職棒大聯
盟會有這種完全不合邏輯的組織章程,這才是中華職棒大聯盟必須回答的問題。
美國職棒拿來保護年輕選手的薪資仲裁制度,卻被我們想著要怎麼拿來替老將爭取薪水,
這落差怎麼看怎麼不對勁。
吳志揚會長洋洋得意地招開了新聘仲裁委員記者會,也很識趣地提到仲裁委員會未來也要
負責薪資仲裁;但薪資仲裁不是嘴巴說說而已,該怎麼個仲裁法,該有些什麼步驟程序,
這個法律人會長有在思考嗎?
如果只是鏡頭前說說而已,那就乾脆別仲裁,直接種西瓜算了。
(封面照片來源:中華職棒大聯盟提供)
https://goo.gl/pC4H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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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貼吧?
1.薪資仲裁在MLB是保護新人的制度,而非老將被扣薪的申訴管道
2.不自由的自由球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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